(一类)员额制检察官职责介绍:
检察官应当在检察长(副检察长)领导下承办案件,组织检察辅助人员办理案件或者开展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并在法律文书、工作文书上署名。检察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对办理案件或者综合业务管理工作独立作出决定,签发法律文书、工作文书。提请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或事项,检察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审核报请检察长签发的法律文书、工作文书。侦查、公诉、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检察官收到案件后,应当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决定直接承办或者指派辅助人员办理。
(二类)检察辅助人员职责介绍:
检察辅助人员是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
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领导、指导下,依法履行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协助检察官审查各类案件,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草拟案件审查报告及有关法律文书等职责。
书记员承担案件的记录工作,负责案件的收转登记、归档和法律文书的收发传递以及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司法警察负责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拘传,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参与搜查、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预防、制止妨碍检察工作正常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检察技术人员接受指派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对检察官承办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接受指派对检察官讯问、询问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等。
(三类)司法行政人员职责介绍:
司法行政人员是从事行政事务的工作人员。基本职责为负责各级检察院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保障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