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制检察官退出机制研究
钟润苹
摘要: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又是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关键之所在。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对员额制检察官制度进行分析研究,以期能对员额制检察官退出机制的建立提供思路,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员额制检察官的基本概念,第二部分对员额制检察官准入制度进行介绍,主要包括其准入条件和程序,第三部分对员额制检察官的退出机制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员额制检察官 准入制度 退出机制 司法责任
一、员额制检察官概述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将检察人员划分为三类,即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又因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检察院需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办理案件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进入检察官行列的人员限额,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没有缺额就不能进额,而这些进入检察官行列的人员,我们就称之为员额制检察官。
根据检察体制改革的要求,各级各地检察院员额制检察官的人数不能超过本院行政编制人数的39%,这就使得在对于员额制检察官的准入、考评、退出等机制的设置方面,必须慎之又慎、想之又想。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曾指出:“员额制关系到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成败”。所以,如何在检察人员中遴选出优秀的员额制检察官并确保其充分发挥作用对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成败至关重要。
二、员额制检察官准入制度
员额检察官准入制度,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将符合员额检察官任职条件的检察人员,按照择优的原则任命为检察官的制度。进行员额制,既保证了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又有利于切实为党和国家选举出优秀的检察官,通过将其任命为员额制检察官,更有利于强化其使命感、荣誉感和归属感。通过赋予员额制检察官自主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权力,让员额制检察官根据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办案,避免案外因素的影响,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现实要求。
(一)员额制检察官准入的条件
一是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员额制检察官是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和捍卫者,其必须信仰法律。
二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是法律执业者所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
三是从事检察业务至少有五年以上,年限不足的检察人员是不能直接进入员额制检察官的,虽然其可能理论知识丰富渊博,但毕竟实践经验不足,处理案件的实务能力还不够,遇到一些疑难、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其往往不能够妥善处理。
四是具有高尚的品德与操守,员额制检察官能够自主决定案件处理结果,这就有可能会使一些案外人员通过强制威胁恐吓或是送钱送物送卡等手段要求其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若员额制检察官不具有高尚的品德与操守,很可能就守不住法律的底线。
五是员额制检察官还需具有能够切实履职的身体条件,即须具有健康的身体。
六是进入员额制检察官不得具有的情形,也称之为消极条件,主要是: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冤假错案或是因自身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所造成的严重不良后果;连续三年考评为不称职;身体条件不允许其正常履行职责;因违法犯罪被查处的;其他不适宜担任员额制检察官的情形。若是具有上述任意一项,则不符合进入员额制检察官的条件,不能担任员额制检察官。
当然,上述各项条件均是针对员额制检察官能够顺利履职的特定条件,除此之外,还需符合担任一般公务员所需的基本条件,如具有中国国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年满十八周岁等等。
(二)员额制检察官准入的程序
在满足上述条件后,想要顺利进入员额制检察官行列还需通过下列法定程序。
首先是本人须提出申请,员额制检察官是一个具有高度责任心以及在国家法治化进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职业,必须得本人自愿,不然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其次是对提出申请的检察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审核的内容即为其是否符合担任员额制检察官的条件,例如是否从事检察业务满五年,是否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有没有不得担任员额制检察官的消极条件等等。审核后,予以公示,确保整个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是组织考试和面试,由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对申请入额的检察人员就检察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考试和面试进行考察,确保其确实具有承办案件的能力。
第四,考核并确定最终入额人选,对拟入额的员额制检察官进行综合考核后,按照择优的原则确定最终入额人选,并进行公式。
最后,由人大常委会对最终确定的入额人员进行任命并备案。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并经过上述程序,才能成为员额制检察官,才能为国家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三、员额制检察官退出机制
员额制检察官退出机制,是指因出现法定事由,按照法定程序,由相关组织免除其员额制检察官身份的制度。员额制检察官的数量确定后,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若无人退出,则不能新增,而对于广大青年检察人员而言,若是员额制检察官退出机制不健全,应当退出员额制的检察官未及时退出,相应的,其准入通道也会受阻,不仅打击广大青年检察人员的积极性,更是会影响整个员额制检察官队伍的长期性建设,也容易出现断层问题。
(一) 退出事由
员额制检察官退出员额制行列的事由多种多样,有自愿退出的,被动退出的,自动退出的,我们按照其退出的自愿性分为主动退出、被动退出和自动退出。
1、 主动退出
主动退出即员额制检察官因为各种原因,主动申请退出员额制,例如不堪忍受员额制检察官办案的巨大压力,现在各地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员额制检察官办案的质量和数量有很高的要求,对于员额制检察官办理的案件实行一案一评查的制度,不仅本院自评,很多时候更是与其它检察院实行交叉评查,有的检察院更是建立了第三方评查机制,即由社会各界法律人士组成的评查团站在第三方的角度上对案件进行评查。评查结束后对平差结果进行公示,并责令员额制检察官对其中做得不规范不准确的地方进行整改,长此以往,部分员额制检察官满腹委屈、精神疲倦,以前无关紧要的小瑕疵,现在作为重点评查对象,精神疲惫,无暇应付。另外也有可能是因为家庭原因,或是更好的职业方向等等。我们在选任员额制检察官时,应充分尊重个人自愿原则,检察官本就是一份充满荣誉感、使命感、正义感的事业,当然其不可避免的也会面对家人的不理解,犯罪分子的仇视、社会的舆论等各种压力,若是自身不愿意,原则上我们也不强留。
2、 被动退出
被动退出即员额制检察官的退出不是其自愿的,而是因为出现法定事由,其不得不退出员额制的情况。
(1)年终考评结果为不称职的,实行检察官员额制以后,对于员额制检察官的考评与司法改革之前不再相同,需要设置配套的、适应员额制检察官办案实际的一套考评机制,重要的是要对其业务办理情况进行考评,若是在年度考评中结果为不称职,那么,很明显其需要退出员额制。员额制检察官在本质上实行的是一种竞争上岗机制,其基本原则是择优,若是不符合优秀标准,那么很明显,需要退出检察官行列。有的地方实行的考核方式是“末位淘汰制”,即年度考核在最后一名的检察官,自动退出员额行列,但是,这并不科学,容易导致恶性的司法竞争,且不利于员额制检察官队伍长期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2)所办案件被评为冤假错案或是本人涉嫌犯罪的,若是员额制检察官所办案件被评定为冤假错案,说明其在办案水平、能力及检察官职业操守等方面不符合当一名合格员额制检察官的需要,除免除其检察官身份外,若是需要追究其他刑事、行政责任的,仍需追究其相关责任。
(3)严重违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损害检察官形象,不适宜继续担任检察官的。
3、自动退出
员额制检察官自动退出员额制行列的事由主要有:一是员额制检察官符合退休条件,申请退休的,其退休后当然自动退出员额制检察官行列;二是调离检察院或是调离业务部门的,其不再从事相关检察业务,自然自动退出检察官行列;三是身体健康条件不允许其从事检察业务的,例如疾病或是死亡;四是其他自动退出的情形。
(二) 退出程序
对于不同退出事由,所经过的程序有所不同,但是大致可按以下顺序进行:
一是对于员额制检察官自行申请退出的,向本院提出申请;若是被动退出的情形,由本院组织人事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二是对员额制检察官本人所提交的申请或部门所提出的建议进行初步审议,这个可由本院党组或是专门的检察官管理委员会进行。
三是提交遴选委员会讨论并决定,若是确实符合退出条件的,决定其退出,不符合条件的,则不退出。
四是由人大常委会对退出检察官进行免除并在检察官名单中对其进行除名。
(三) 其他问题
1、申诉权
为了保证所有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及权利被剥夺后的救济,在员额制检察官被动退出员额制行列后,应赋予其申诉的权利,对于免除其检察官身份的决定不服的,应准许其向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进行申诉,说明理由,再由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进行裁决。
2、关于退出检察官行列后的处理问题
我们知道,法学理论知识越渊博的与司法实践经验越丰富的,其办案水平越高、业务技能越强,对于因年龄达到后退休的检察官,若是就此离开检察业务领域,不免资源浪费,让其从检数十年来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不能发挥到应有的地方。笔者认为,对于这类退出检察官行列的人员,我们的检察机关可以以外聘专家的方式,让其继续为检察事业奉献自己的力量,在出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听取其意见看法;另外也可以聘请其为检察官学院的特聘教授,对已入额的员额制检察官或是优秀的检察辅助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在国外,很多地区的检察官是终身制,即其检察官身份不因达到公务员退休年龄而失去,越是年龄长、办案多、经验足的检察官越是司法界的人才,我国虽规定了检察官退休制度,但是也应通过其他方式留住这类人才。
对于一些因年度考核不称职而失去检察官身份的,其自动落入检察辅助人员行列,当其再次进入员额制检察官条件的情况下,应赋予其再次进入检察官行列的权利,其与其他检察辅助人员一同根据法定程序,按照择优的原则,可以再次入额。
员额制检察官不仅是一种职业荣誉,更是一种职责担当,对于那些没有司法担当,没有司法责任,不敢、不愿意留在检察官行列,而申请提出员额制检察官行列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准许其再次入额,检察官的入额与退额是一件很严肃的事,并不能被有些人拿来儿戏,在入额与退额之间任意转换。
3、 其他配套措施的建立
上文提到,员额制检察官的退出事由有年度考评不称职的情况,因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的特殊性,在对其进行考评时,需要建立一套专门的符合检察官办案实际的考评体系。另外,对于员额制检察官而言,退出检察官行列是一种较为严重的处罚,应审慎进行,不能万事以退处理,例如对于一些仅是一般办案瑕疵或是违背检察官职业道德不严重的情况,可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等方式予以处理。对于业务表现优秀的,也应适当给予奖励,只有奖惩结合,双管齐下,才能在员额制检察官内部营造一种比学赶拼的氛围。
4、 进、退相结合
在实行员额制检察官退出机制的同时,也要注意与员额制检察官准入制度相结合,研究好退出机制,是让检察官队伍始终专业、高效、尽职,让检察官始终保持危机感,促其向优秀检察官队伍前进;落实好准入制度,是让检察官队伍常保新鲜活力,让青年检察人员充满干劲与希望,有职业理想与职业规划。将退出机制与准入制度有机结合,让检察官队伍始终保持动态平衡,真正做到“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