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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实证研究—以A市检察 机关运行现状为例
时间:2023-05-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2023年安顺市检察理论研究年会第一次分会征文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实证研究—以A市检察


机关运行现状为例

陈治 陈宇生1

摘要:现阶段,犯罪结构不断更新,犯罪链条化、网络化、手段高明且新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规避意识也逐渐增强,亟待建立一种新型检警体系予以解决。为了解决这一困境,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应运而生。从司法实践来看,该机制促使检警双方沟通交流渠道更加顺畅,不仅进一步凝聚检警共识,而且可以有效打击新时代局势下的各类犯罪。诚然,该机制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短板。

对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制度的价值评价不能只停留在“理论层面”去探讨其可行性,应该将评判视角转移到司法实践现状中去。本文正是以A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工作实际为切入点,立足司法实践、开展实证调研,剖析了现阶段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制度的优化,可考虑强化纠正违法文书刚性;从司法维度可考虑构建新型检警“大控方”体系、优化检警考评体系、整合司法监督资源,实现精准监督、共建“数字”办案协作共享系统或者释放权限。

关键词:侦查监督 协作配合 侦协办公室 检警关系 路径完善

为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犯罪指控体系,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案件办理质效和监督质效。2021年10月,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中规定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需要进一步完成的任务,以及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组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以下简称“侦协办公室”),这一创新为检察机关有效行使监督职能提供机制保障和平台。2近几年,侦协办公室通过探索,一定程度上解决“线索难”的短板,实现了对侦查活动全环节监督,规范公安机关侦查行为,促使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侦查职能。3本文以司法实践为立足点,进一步研究该机制和平台所带来成效及存在的困境,以期可以找到问题的症结点对症下药。对强化检察监督职能,提升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能力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动因:A市侦查监督与协作机制运作的实证研究背景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应当遵循互相配合、分工负责、互相制约。1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演变,社会对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提出新的时代需求,监督与协配成为了检警双方新的工作基调。如何构建新型检警关系,监督与配合始终是双方的工作核心和难点。《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机关的意见》出台后,对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提出了新的标准和新的要求,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制发的《意见》,检警双方牵头设立侦协办公室,双方还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进检察监督职能现代化,推进公安机关高效、规范办案,以确保刑事诉讼全流程可以依法进行,切实让老百姓在每个刑事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存在。

A市检察机关为贯彻落实最高检及省检相关文件精神,一直聚焦于构建新型检警服务体系,率先真正实现两级检察机关“侦协办公室”全覆盖,A市辖区院率先设立“简案快办中心”,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多不足和短板。本文紧密结合A市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工作实际,以实际运行现状数据为研究标本,再结合办案工作实绩,对获取的实务数据信息进行说理分析,将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理论研究渗入司法实践操作,运用事实与具体的数据来对侦监协作办公室运行中亟须解决的实践问题进行探讨,探索提出具有可行性、针对性强的对策举措。以期对推进我市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协作配合机制的工作高效运行提供一定参考。

二、审视: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价值

(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工具价值

1.司法实践的现实工作需求

现阶段犯罪结构不断更新,刑事犯罪链条逐渐拉长、类型新颖、犯罪网络化、组织化、犯罪手段高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规避意识增强。2只有不断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公检双方的沟通交流,对案件定性、证据取证、程序选择等加强沟通交流,才能通过提升指控、证明犯罪的能力和水平;其次,可以缓解“案多人少”的现实工作需求,提高刑事案件的司法效率,更进一步保障人权;最后,进一步促进检警双方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办案理念达成共识,解决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办案理念冲突的问题。

2.破除“业务壁垒”“信息壁垒”的实践运作需要

现阶段,检警双方案件信息通报渠道不通畅,检察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刑事发案、报案及立案等情况,公安机关也无法及时掌握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检察机关主动介入监督的线索来源空间被压缩。1进一步研究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可以完善双方信息通过共享机制,加强双方信息通报共享,方便检察机关提前了解案情、打击情况、及时反馈检察监督数据、案件判决情况。

(二)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功能价值

1.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二元价值要求

近年来,公安机关侦查权行使和执法司法公信与权威明显提升,但是离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尤其是政法队伍教育大整顿所折射出得问题来看,公安机关存在长期挂案,久侦不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活动不规范等问题。2检察机关发挥能动作用恰时覆盖到侦查中去,可以打破长期以来公安机关部分案件或部分侦查行为缺乏外部监督及监督滞后的状态,及时、全面、客观的引导侦查机关科学取证,既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也对侦查人员的一些违法侦查活动产生一定的警示作用,对于查清案件事实、保障实体真实大有裨益。因此,研究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运行现状有利于检察机关发现监督线索,更好履行监督职能,让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办案、规范办案。该项制度既可以彰显了程序正当价值,亦体现了实体正义的价值.

2.兼顾诉讼效益的目标追求

效益价值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基本价值,而程序的价值体现就是使用较少的司法成本去实现司法效益的最大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出台及侦协办公室平台搭建,进一步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利用仅有的司法资源去实现司法效益的最大化。从一般意义上讲,该制度可以不断地提高司法效益价值,从而节约司法资源。

三、检视: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运行现状

(一)综览: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运行现状

A市检察机关成立工作小组,充分协调沟通,目前联合公安机关共签订工作机制18个,包括简案快办工作机制7个,2021年12底,实现全市基层检察机关侦协办公室全覆盖,成为全省首个检察机关全覆盖的地区。依托侦协办公室,依法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进一步规范开展监督工作,以纠正违法、提出监督意见、纠正违法意见等方式来确保案件办理提质增效,该机制在A市各大基层检察机关取得一定成效。1

  1. 组织结构体系

每个区(县)检察机关通过充分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成立侦协办公室。目前B区院、C区院采取“专职+轮值”模式派驻检察官,一般由第一检察部1检察官、2名检察官助理、一名书记员专职负责“简案快办中心”日常办公和办案工作,而由另外4名检察官、6名检察官助理组成几个办案组,每个星期定期入驻侦协办公室开展办案;D县院、E自治县、G自治县通过轮值常驻模式开展各项办案工作;F县院则采取定期当值方式派驻侦协办公室。各院刑事检察部门负责派驻工作,主要是由第一检察部牵头负责,并且由刑事分管领导或者刑事第一检察部主任与公安机关分管领导或者法制部门负责人共同担任侦协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沟通协调、组织案件会商、召开会议、安排轮值等工作。

  1. 案件办理概况

自侦协办公室成立以来,从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A市检察机关通过侦协办公室共办结审查批捕案件409件,办案平均时限4.8天,办结审查起诉案件444件,办案平均时限12.8天,从以往的案件办理时长观之,审查逮捕及审查起诉案件的审限大大缩短,该机制成果显著。2

  1. 提前介入案件情况

表1 2020年—2022年A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情况统计

    • 县院名称2020年度提前2021年度提前2020年度提前

      介入案件数/件 介入案件数/件 介入案件数/件

      B区599 336 626

      C区27 132 189

      D县27 165 245

      E自治县122 108 128

      F自治县182 108 190

      G自治县20 88 145

为充分了解侦协办公室设立前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情况的变化,笔者对2020年至 2022 年,A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进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案件情况变化数据进行了调研,详见表 1。1从表1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提前介入侦查次数在侦协办公室设立之后总体呈增加趋势。2020年B区、E自治县、F自治县提前介入侦查次数相对于C区、D县、G自治县要多并且基数大,所以该三个县院的增长趋势不是很明显,反观C区、D县、G自治县因为设立侦协办公室前提前介入案件量少,2021年、2022年逐年上升趋势较为明显。综上所述,侦协办公室设立前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情况发生了一定变化,主要表现为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案件数量明显提高。

4.侦查监督适用情况





表2 2020年—2022年A市检察机关监督立案情况统计

    • 县院名称2020年监督2021年监督2022年监督

      立案数/件 立案数/件 立案数/件

      B区61 70 131

      C区9 13 26

      D县9 15 25

      E自治县10 17 20

      F自治县3 10 11

      G自治县8 8 31

表3 2020年—2022年A市检察机关监督撤案情况统计

    • 县院名称2020年监督2021年监督2022年监督

      撤案数/件 撤案数/件 撤案数/件

      B区50 16 129

      C区12 17 22

      D县5 6 11

      E自治县5 9 25

      F自治县5 7 6

      G自治县5 14 31

为了进一步了解侦协办公室设立前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情况的变化,笔者对2020年至2022年,A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监督立案数及监督撤案数等数据进行调研,数据详见表2、表3。2通过对表2、表3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2020 年至 2022年,A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立案数、监督撤案数有如下变化:

(1)A市区(县)检察机关自设立侦协办公室以来,监督立案数总体成上升趋势,2020年至2022年监督立案的数量都在逐渐增加。其中B区较为明显,同比增长72.39%;C区2022年较于2021年,同比增长55.56%;D县呈现上升趋势,2022年与2021年增长率持平;E自治县虽然同比增长率有所下降,但是也是呈现上升趋势;F自治县也表现为增长趋势;G自治县增长趋势较为明显,从2021年增长率0到2022年增长率287%,同比增长率287%,增长趋势较为明显;

(2)监督撤案数总体成上升趋势。其中B区,虽然2021年呈现下降趋势,但是2022年撤案件数为128件,增长趋势较为明显;C区总体程上升趋势,只是同比增长率有所下降;D县增长趋势不明显,但是也是呈上升状态;E自治县增长趋势较为明显,2021年增长率为83.3%,2022年增长率为177%,同比增长94%;F自治县数据变动不大,没有明显上升或者下降趋势;G自治县增长趋势较为明显,2021年增长率180%,2022年增长率为121%,两年都有较大增长。

表4 2020年—2022年A市检察机关纠正违法情况统计

    • 县院名称2020年纠正违法2021年纠正违法2022年纠正违法 回复率百案件数/件 案件数/件 案件数/件 分比(%)

      B区101 129 328 100

      C区10 50 56 100

      D县18 62 64 100

      E自治县18 30 41 100

      F自治县8 34 46 100

      G自治县18 49 39 100

为了进一步了解侦协办公室设立前后检察机关纠正违法情况的变化,笔者对2020年至2022年,A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纠正违法数据进行调研,数据详见表4。1具体表现为B区2022年同比增长127.28%;C区2021年增长率为400%,2022年增长率有所下降,但是还是呈增长趋势;D县2021年增长率为244%,2022年增长较为缓慢;E自治县,2021年增长率为66.67%,2022年增长率为36.6%,两年都呈现增长状态;F自治县2021年增长率为325%,2022年增长率为35.2%,增长率有所下降;G自治县的2021年增长率为172%,但是2022年出现负增长。综合上述数据分析可以发现,2020 年至 2022年,纠正违法数量总体呈现上升趋势。

  1. 现阶段检警案件考核情况

表5 检警考核指标对比情况

考核项 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

逮捕率低 加分项 减分项

诉前羁押率率低 加分项 减分项

纠正违法率高 加分项 减分项

起诉率高 减分项 加分项

对刑事案件的考核一直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省、市、县检察机关考核标准是统一的,而每个地州市公安机关均有自己的考核指标,为充分了解侦协办公室设立后,检警双方考核标准情况。笔者对公安机关的考核标准进行调研,与公安机关沟通协商,了解他们公安机关的考核指标,再将我们考核指标与公安机关考核指标向对比,找出检警双方考核指标存在冲突的地方。1

(二)检视: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运行之实践困境

A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的工作意见》,较早实现侦协机制设立及侦协办公室全覆盖,各大基层院始终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从源头把控案件质量,提升监督质效。2021年至2023年3月开展提前介入案件1568件,对于疑难问题处理、全面固定涉案证据及下一步侦查方向提出专业建议;开展纠正违法368件,督促落实335件,督促率为91.03%;立案监督率100%,监督撤案100%,纠正违法采纳率100%。2该机制自运行以来,取得一定成效。但是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多不足和短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安机关部分办案人员规范意识缺乏;二是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运行不畅;三是检警考核目标存在部分冲突;四检警双方存在“业务壁垒”“数据壁垒”;五是纠正违法文书刚性不足。

四、解读: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运行困境成因

(一)公安机关部分办案人员规范意识缺乏

笔者对2020年至2022年,A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纠正违法数据进行调研,数据详见表4。通过对表4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2020 年至 2022年,纠正违法数量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多次纠正违法侦查活动,下次依然会再犯的现象频发,并且有时候违法事由如出一辙,譬如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承办民警未提供法律援助。从侧面我们可以看出公安机关部分工作人员规范意识较弱,并未厘清国家法律监督职能与侦查活动之间的关系。

(二)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运行不畅

1.检察机关派驻人员不足

尽管在《意见》中规定各个县(区)院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派驻形式,但是由于现阶段基层院的检察机关案件多、人均办案量大,受限于员额检察官和编制数的因素,导致有的县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运行不佳。在实践中,基层院的员额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助理本身承担很多案件压力、各种考核压力,对于侦协办公室人手的派驻显得有点力不从心,因此有的县区院存在派驻人员空缺或者轮值的频次大大降低,无法实现侦协办公室正常派驻,亦无法实现侦查活动过程的全方位监督。1

2.检警双方部分办案人员观念意识偏差

卞建林教授指出,尽管制度设计者期待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同等重要,二者既不偏重也不偏废,但打击犯罪和共同使命加强了互相配合的重要性,导致互相制约退居其次,逐步削弱。2在过去,受“侦查中心、公诉为主”理念的影响,强调侦查独立和公诉的独立性,而弱化协作配合和制约的功能。检察工作人员及办案民警比较注重证据意识,办案核心紧紧围绕案件如何定性、证据获取、证据如何证明案件事实和案件过程、审查起诉、提前公诉。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逐渐形成以“审判中心”为核心的案件办理体系,“公诉为主”的司法理念也无法满足新时代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将“公诉”职能和“监督”职能进行有效融合,形成在“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新时代检察职能体系,这样不仅可以满足于实体正义的需求,也能满足程序正义的价值追求。实践中,虽然该机制和平台促进检警双方沟通交流、协作配合,但是由于资历较深检察官或者民警容易受传统办案理念影响,无法在较短时间内植入监督与公诉并重的理念,无法适应检察机关将监督职能视角覆盖在整个侦查活动过程中的这种制度安排。

(三)检警双方考核冲突之实践难题

检警两家在大目标上具有一致性,然而,由于我国检警机关内部有各自独立的考核体系,两家不仅在具体的考核目标上存在冲突,对于相同问题的看法也存在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检察机关要求贯彻落实“少捕”的刑事司法政策,侧重于对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倾向于不逮捕,而公安机关对于逮捕率有要求;第二,检察院对诉前羁押率有考核,羁押率越低越好,而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拘留有任务数要求;第三,检察机关对纠正违法的案件数有要求,纠正违法案件数越多加分越多,而公安机关则相反;第四,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率有任务要求,而公安机关则要求起诉率。1

(四)检警双方信息壁垒之掣肘

现阶段,检警双方存在业务数据壁垒的现象。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本身隶属于不同职能部门,当然会导致办案系统、办案数据有所差异。鉴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职能的独立性,检警双方对各自的数据存在一定的保密要求,虽然《意见》中规定,检警双方应当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共享机制是很难有效建立。一方面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属性的顾虑,担心释放秘密权限会把自己短板暴露给检察机关。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各自数据存在保密要求,这也是部门职能属性决定的。因此,检察机关依托侦协办公室来获取监督线索渠道并不顺畅,进而无法及时掌握监督线索,导致侦查活动监督存在盲区,检警双方的数据壁垒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

(五)纠正违法文书刚性不足,无法保障有效监督

在法律条文层面,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时,若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时,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纠正。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该条文并未赋予其强制性,亦无规定相关责任人违法操作的法律后果。虽然规定检察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可以向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或者通过侦协办公室联席会议通报,但是因为法律并无细致条文予以规定,对于是否采纳、采纳后是否整改或者相关法律后果未明确规定,所以才会出现纠正违法效果不明显,检察机关也无法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只有不断强化纠正违法文书的约束力,才能确保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高效推进。

五、对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之路径完善

在新时代检警关系大背景下,为了构建打击犯罪与检察监督并重的新型格局,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依托侦监协作办公室,联合开展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不仅可以强化司法监督力度,还有利于推进执法规范体系建设。

(一)新型检警“大控方”体系的构建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互相配合、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因为职能定位不一样,所以检公双方分工各异,新型检警关系就需要立足于双方分工负责,不断强化检察院的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对公安机关的制约,在公安侦查活动中予以监督。1新型检警“大控方”体系就是要以检察院公诉与监督职能为主导,转变“重协作、轻监督”的办案理念,充分用好法律监督这把“双刃剑”,从而规范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最大化地激发公检两家的监督与协作配合的积极性,形成新型“检警大控方”体系。

  1. 统一检警刑事办案理念

一方面检警双方应当转变“重协作、轻监督”的传统工作理念,将“公诉与监督并重”的理念植入办案环节中,检察院内部应当进一步统一办案理念,摒弃传统办案思想,坚持在“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新理念,从源头把控案件质量;另一方面,依托侦协办公室平台,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应当增加检警同堂培训、案件会商频次,进一步统一检警双方办案理念,为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奠定基础。

  1. 完善侦监协作机制相关内容

鉴于检警双方存在部分考核冲突的问题,为了避免检察机关依法做出的决定对公安机关产生负面影响,检察机关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起诉案件依法做出不逮捕、不起诉的,可以依托侦协办公室听取侦查人员的意见,当然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参与检察院部门会议,充分向侦查人员释法说理。

(二)整合司法监督资源,实现精准监督

现阶段,检察干警人员有限,承办检察官面对检察源源不断的案件量,只有依托侦协办公室,常态化开展检警联席会、案件会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类案监督等工作,凝聚检警双方合力。其次,进一步明确监督重点,这就要求承办检察官精准把握案件特征,侦查该类案件的程序特征,精确掌握监督点。譬如,危险驾驶案件侦查人员可能存在的违法点、未成年人案件询问、讯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等、轻微型刑事案件是否存在以罚代刑、只受案而不立案、该撤案而不撤案等案件或者情形,检察机关应当对类案情形进行系统分类,建立台账,将可能出现的监督点进行系统整理,这样就可以集中精力发现监督线索,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监督质效的最大化。

(三)检警双方考评体系之新探

为了进一步解决检警双方因考评差异化所带来的矛盾,检警双方需要共同发力,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检警司法考评体系,这样才能真正促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和侦协办公室良性发展。

要想从根源解决检警双方考核多元化的矛盾,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首先,基层检察机关与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对双方考核指标进行交流,对双方考核指标进行调研分析,找出具体考核指标冲突的地方,形成会议纪要,并将检警双方形成的会议纪要及调研分析材料及时反馈给上级检察机关及上级公安机关;其次,鉴于检察系统指标,省、市、县适用统一考核体系,而地方市级公安机关考核标准多样化,市级公安机关在制定相关的考核指标时,应当充分听取下级公安机关反馈的考核的意见,并召开上下级联席会议展开分析讨论,形成科学的公安机关内部考核指标。目前,“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不应只停留在检法两家,公安机关在制定关于逮捕率、拘押率、起诉率等考评指标时,应当充分融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而不是一味强调逮捕数、拘留数、起诉率。

(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视阀下“数字”办案协作共享平台之搭建

检警双方应致力构建信息共享平台,搭建捕诉一体化平台促进数据共享。随着时代不断更迭,检察机关单维度、传统的监督方式远远适应不了时代需求,检察机关应当逐渐转变从监督思路,多维度、多链条、全方位监督才能提高监督质效。而“数字”办案协作平台,就是基于检察机关办理的“个案”,从而通过数据特征去深挖类案存在的问题,通过数字赋能发现监督线索,只有善于从侦查机关海量的案件中去发现侦查不规范的问题,让监督更具有针对性、实效性。

1.传统监督思维向“数字”监督思维转变

处于大数据发展的历史洪流中,检警双方办案工作人员的思想要随着时代的更迭而不断更新,应率先树立“数字”工作模式的思维能力,推进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形成大数据协同办案共识,在思想层面先行打通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的壁垒。

2.公安机关应适度释放秘密权限

在最高检、公安部制发的《意见》中,规定检警双方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基层院未能建立办案数据共享平台,制约了检察机关有效履行监督职能。1为了进一步推进新型检警关系的建立,公安机关应适当释放办案系统权限,允许检察机关查询案件系统,这样才能让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功用发挥到极致。当然,释放秘密级权限并不是无限释放,而是适度释放。检警双方应当就释放案件办理权限的范围召开联席会议,应当秉持“双方获利、协作配合”原则,通过联席会议将释放范围予以协商,释放秘密权限只为检察机关可以提前对案情、证据收集情况、侦查活动程序等情况进行了解,可以提出有效的、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引导侦查人员侦查取证。

3.建立办案数据协作共享平台

现阶段,检察数据样本取得一定成效。譬如贵州省贵阳市较早就建立政法办案系统,通过联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搭建数据办案平台,可以利用办案平台相互推送、共享、读取相关案件信息,来提升办案效率。2我们检警双方也可以借鉴此种模式,检察机关业务部门人员和技术平台公司对接,将技术与业务融合,探索建立检警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检警办案共同需求。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都可以依托该系统进行信息传递、案件推送、案件读取,检察机关可以随时掌握案件情况,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精准识别、高效筛选等,进而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通过该方式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压案不办、超期办案等监督线索,依法开展执法办案监督,督促其简案快办、按期办案、依法办案。

(五)纠正违法法律后果之路径新探

1.强化纠正违法文书刚性,从源头规范执法

纠正违法文书是一种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文书,肇致纠正违法文书纠正效果欠佳。纠正违法文书的刚性不足问题可通过地方党委或者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出台相关文件来赋予纠正违法文书强制性予以解决。3只有当纠正违法文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违反相关规定就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对拒不整改或者拒不履行的,要明确相关责任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以赋予纠正违法文书法律后果的方式引起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重视。当然,检察机关制发纠正违法文书后,对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对于出现相同事由再次违反或者不同事由多次违反的予以从重处理。通过强化纠正违法文书的刚性来从源头规范侦查活动,以形成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各类侦查活动的执法环境。

2.纳入公安机关个人考核指标

侦查人员只有先自觉遵守执法规范,才能成为合格执法者。对于违反执法规定的侦查人员应当承担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检察机关每个季度或者半年通过侦监协作办公室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通报纠正违法相关人员及情况,由法制部门将相关责任人的违法情况纳入年终考评。以评促改,让每个侦查人员都重视依法开展侦查活动的重要性。

1陈治,关岭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联系方式:17586755199;陈宇生,关岭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联系方式:18286252821,电子邮箱:1101352329@qq.com。

2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明确该办公室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共同牵头设立,开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挂案”和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违法情形。

3参见薛正俭:《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有效运行的路径》,《人民检察》,2022年9月25日。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

2参见于冲:《有组织犯罪的网络“分割化”及其刑法评价思路转换》,《政治与法律》,2020(12):47-58。

1参见杨耀明:《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运行难题及对策》,《中国检察官》,2023年1月10日。

2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挂案”等违法情形。

1参见2023年3月A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工作情况报告。

2数据来源:2023年A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报告机制的工作情况报告。

1数据来源:2023年B区、C区、E自治县F自治县、G自治县开展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报告机制的工作情况报告。

2数据来源:2023年B区、C区、E自治县F自治县、G自治县开展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报告机制的工作情况报告。

1数据来源:2023年B区、C区、E自治县F自治县、G自治县开展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报告机制的工作情况报告。

1数据来源:县级公安局考核指标。说明:公安机关的考核指标一般由市级公安局制度统一考核指标。公安机关考评强调的是逮捕率、起诉率,拘留率例如打击侵财犯罪工作的标准为本地战果分=(1×起诉盗窃嫌疑人数+5×起诉抢劫、抢夺、销赃嫌疑人数+20×判处五年以上刑罚盗窃分子人数)×100/本地民警数。

2数据来源于A市2023年4月关于开展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情况报告。

1各大基层院或多或少都存在轮值频次低或者轮空情况。

2卞建林:《健全司法权分工配合制约机制的思考》,《河南社会科学》,2015,23(01):1-8。

1考核标准来自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及公安局法制办。内容:一个逮捕案件公安机关考核加2分;一个刑拘案件加1分;

1杨耀明、张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运行难题及对策》,《中国检察官》,2023(01):27-30。

1大多数基层院都没有公安机关系统权限。

2数据来源于东方网“贵阳政法大数据办案系统”,网站:www.eastday.com。

3在A市部分基层检察院已有先例,通过地方党委或者人大常委会出台文件,强化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文书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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